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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长生公司被处罚没款91亿元!受害者如何赔偿?

苏州普法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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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10月16日,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公布《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下称《赔偿方案》),并自即日起实施。


牵动亿万人心的“问题疫苗”事件

终于等来了处罚结果

长春长生公司被罚没91亿元

致死将赔65万!



焦点一:赔偿方案

具体赔偿方案


▲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一般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


▲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重度残疾或瘫痪,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


▲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 赔偿情形

受种者接种长春长生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药品GMP证书2017年11月19日到期)生产的狂犬病问题疫苗后,符合下列情形且造成第三条所列人身损害后果的,可依照本方案申请一次性赔偿:


(一)既往已报告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损害后果的;


(二)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有原始医疗记录的;


(三)经过本次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观察,存在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的。

  

《赔偿方案》明确,根据狂犬病潜伏期通常为1-3个月、罕有超过1年的特点,受种者自接种之日起,一年内出现第三条所列损害的,按照本方案申请认定和赔偿;受种者自接种之日起,一年之后出现损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焦点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长春长生公司存在以下八项违法事实:

一是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


二是更改部分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


三是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


四是未按规定方法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


五是生产药品使用的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


六是销毁生产原始记录,编造虚假的批生产记录;


七是通过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八是为掩盖违法事实而销毁硬盘等证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监会分别对其做出行政处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
此外,对涉案的高俊芳等十四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


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长生生物处以6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俊芳等4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顶格处罚,同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对其他涉案当事人给予30万元以下不等罚款,同时拟对张友奎等3名当事人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将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后,依法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长生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问题疫苗不符合标准以及停产和召回的相关信息;


二是披露子公司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是未披露被吉林药监局调查的信息;


四是违规披露狂犬疫苗GMP证书失效致主业停产以及该证书重新获取的情况;


五是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你对此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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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新京报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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